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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48章 谁才是辩护律师!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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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第248章 谁才是辩护律师!? (第1/2页)

    “被告人朱大力,应当承担就本案,公诉方所指控的全部责任!”

    代理人席位中。

    徐德看向朱大力,他面容温和,但眼神中却很是冰冷。

    “依照法例。”

    “应当数罪并罚,并且择一重罪进行裁决!”

    话落过後。

    朱大力内心一沉,猛地抬头看向徐德,两人彼此间对视着。

    他在针对对方...或者说,如果法律允许的话,徐德也不介意让对方去死。

    什麽?你可能觉得对方是无辜的?对方是个被迫的亡命之徒,只是因为想临死之前给孩子留一笔钱,展现父爱的人?

    诚然确实如此。

    但朱大力不是赚钱,是在‘替罪’,他明确触犯《刑法》第310条‘窝藏、包庇罪’!

    310条,原文明确提出:

    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、财物、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、拘或者管制!】

    司法解释明确:【故意顶替罪人欺骗司法机关,也就是替罪、顶包,属於‘作假证明包庇’,直接定包庇罪!】

    换句话说。

    对方是以犯罪,侵害他人的刑事,来留一笔钱!

    和临死前杀个人抢钱给孩子的本质逻辑没区别!!!

    只不过......

    “代理人,警告一次!”

    审判台上。

    审判长杨建军眉头一皱,敲响锤子厉声警告。

    “还未到你发言,如若再次扰乱庭审秩序,审判台有权让你就本案进行回避!”

    回避,就是驱逐出庭。

    徐德点头,他开口前就想到了会被警告,所以知错认罚。

    但改不改的你就别管了,反正他对这个警告认罚就是。

    审判台上。

    审判长杨建军深吸一口气,重新将思绪凝起,接着他思索片刻後,再次看向被告席,接着沉声询问。

    “被告席。”

    “你方是否还有话要继续表述?”

    此时。

    被告席上。

    辩护律师严密的表情有些阴沉,他瞥了眼被告人席位,那脸色难看的朱大力,心中多了一丝火气。

    安抚人的情绪,是要循序渐进的。

    但被徐德这麽一打岔......自己再安抚,效果将会大打折扣!

    不过就算效果大打折扣,但多少也是有效果的。

    严密整理了一番自己的思绪,旋即抬头看向杨建军,再次开口道:

    “审判长,审判员。”

    “代理人与公诉人,就本案,被告人朱大力触犯《刑法》第263条‘抢劫罪’,我方认为表述有误。”

    “我方依旧坚定认为,被告人朱大力,并未对被害人实施抢劫!”

    “首先,按照法规实际运用。”

    “判定是否为抢劫罪,要以核心【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什麽时候产生】来界定!”

    抢劫罪实际上很模糊。

    当然,说的不是法律上判定模糊,而是行为上的模糊。

    比如说猥亵和强奸未遂,单看着两点也许能精准区分,但,如果一个阳痿的男性,意图强奸另一个女性呢?

    在没达到强奸判定,但又明显超出猥亵的行为,你该判定是猥亵还是强奸未遂?

    同理。

    抢劫也是这样!

    你是个小偷,你前往一个人家里准备偷东西,将财物拿走,这就算偷窃。

    如果,家人醒来,对方想阻止你,期间你可能推搡了他一下导致对方致死,再将财物带走,那麽,这就不是偷窃,而是抢劫!

    但话又说回来了。

    如果,你是奔着情绪、矛盾去的呢?

    比如,你是想去殴打对方一顿,只是没控制住力气,将人杀害,接着,临走之前,才顺便想起来将钱带走。

    这算抢劫吗?

    从结果来看。

    都造成了人员伤亡,都将钱带走,案情近乎一致!

    不过......

    後者,却不触犯抢劫罪!

    “审判长!听审席诸位。”

    “依据最高法《两抢意见》明确规定:实施故意杀人後,临时起意拿走被害人财物的,以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!”

    被告席中。

    律师严密缓缓开口,他没看稿子,很明显,他的法理能力远超常人。

    哪怕是临时起意,也能找来一堆有法理进行依据。

    “注意!”

    严密眼神一凝,语气严肃,着重说道:

    “是盗窃罪,而不是抢劫罪!”

    声音传进所有人耳旁,审判台众人微微一顿,旋即颔首点头。

    公诉几人也是皱眉,开始思索起来,倒是并未直接开口。

    是的。

    从法例来看,只截取‘案情’被拆分成两个矛盾的第二个矛盾中,朱大力并不构成抢劫罪。

    哪怕和抢劫的手法和结果一样,依旧不构成!

    法律依据《最高法抢劫杀人批复》

    明确规定了:行为人事先就有劫财目的,杀人只是压制反抗,夺取钱财的暴力手段,暴力与取财同一犯罪的行为,直接定抢劫罪。

    而,因为矛盾、情绪先杀人,杀完人才临时想起来拿钱,这不算抢劫罪。

    而是故意杀人罪+盗窃罪!

    “这...好像确实是有道理。”

    “根据案情来看,朱大力埋伏在必经之路的原因,不是为了抢钱,是因为矛盾产生......”

    “杀完人後,才想到拿钱走......”

    “虽然和抢劫的行为一样,但从性质上,应当属盗窃。”

    “......”

    听审席上。

    场下众人稍稍思考後,脸上流露出迟疑,旋即私下小声交流了起来。

    听起来有点绕,但稍稍沉下心後,却也不是很难理解。

    审判台上。

    审判长杨建军无视掉台下的的骚动,他沉思良久後,看向控方,也就是公诉人。

    “公诉方,上述被告方所说,你方是否有异议要表述?”

    话落。

    公诉席,检察官赵谦颔首,直接将提前准备好的文件抽出,缓缓开口道:

    “审判长。”

    “就本案,案情存在两个矛盾点,一是工地两者因钱发生矛盾,二是朱大力截杀被害人,旋即将钱带走,这期间存在很明确的串联因素,也就是‘钱’。”

    “根据警方调取信息......”

    “......”

    一道道声音落下。

    赵谦後面说的是朱大力的私事,如,对方会找人借钱,如果对方不借,就会与其撕破脸皮,导致双方大打出手。

    又或是债主来讨薪,结果他不给,依旧导致两人发生殴斗。

    从前者来看。

    朱大力与人发生矛盾并非是‘情绪’,而是钱。

    同理,朱大力极有可能,去杀人并非是因为情绪,而是奔着钱去才对,如此,完全构成‘抢劫罪!’

    不过......

    和审判台的检察官认真对待‘抢劫罪’不同。

    另外几方人...都是另有目的。

    “严律师,麻烦了。”

    被告人席。

    周宁看到控方席位的话後,他眉头一皱,侧身低声开口。

    “我知道。”严密深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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